- 索 引 號:QZ08101-0200-2025-00066
- 備注/文號:惠政辦規〔2025〕4號
- 發布機構: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19
各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惠安縣進一步完善工業項目用地歷史遺留問題處置方案》已經縣政府第65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執行。
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惠安縣關于進一步完善工業項目用地歷史遺留問題處置方案的通知
根據《自然資源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盤活利用低效用地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78號)和《自然資源部關于開展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171號)文件精神,為扎實推進低效工業用地提質增效進程,保障政企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和效益最大化,妥善解決工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處置對象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設,位于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且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政策的歷史遺留工業項目用地。用地企業需與屬地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按“對賭要求”簽訂投資合作協議并報縣招商辦備案,明確項目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次年起,連續五年實現年均畝均稅收不低于8萬元。
二、供地方式
(一)對于政府原因造成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且地面建(構)筑物未被實施罰沒的項目,由屬地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出具歷史遺留用地問題屬政府原因造成的認定意見,免予處罰,并按照以下時間節點分類辦理:
1.2007年11月1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實施前簽訂招商合同且完成土地征收報批的項目,可按照協議出讓方式辦理供地手續。
2.2007年11月1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實施后簽訂招商合同且完成土地征收報批的項目,按照掛牌出讓方式辦理供地手續。
(二)對于非政府原因造成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或地面建(構)筑物已被實施罰沒的項目,按規定查處并將被沒收建(構)筑物與土地一起按照公開出讓方式辦理供地手續。
三、土地出讓價格及土地使用期限
(一)對于已辦理供地手續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項目,土地出讓價格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價格執行,土地使用期限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時間起計。
企業未繳交的其它應計成本,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時應一并計入土地出讓價款。企業已繳納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的土地價款少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全額土地價款的,企業應補足不足部分的土地價款,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或滯納金(金額按合同約定,其中:違約金上限不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土地出讓價款的30%;滯納金金額不超過未繳納土地價款本數)。
(二)對于已按程序掛牌并簽訂成交確認書,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項目,經屬地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認定屬于政府原因造成的,由縣資源局重新擬定出讓方案報縣政府同意,土地出讓價格按之前掛牌價格和其它應計成本的總和確定,土地使用期限按原有成交確認書簽訂時間起計。
(三)對于已與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簽訂招商合同,土地款已部分或全額繳納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但未按程序辦理供地手續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項目,按以下時間節點分類處置:
1.屬于2009年1月1日之前簽訂招商合同且完成土地征收報批的項目,土地出讓價格統一按《惠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惠安縣2007年城鎮基準地價的通告》(惠政〔2008〕告18號)確定的基準地價和其它應計成本的總和執行,土地使用期限按2009年1月1日起計。
2.屬于2009年1月1日之后簽訂招商合同且完成土地征收報批的項目,土地出讓價格按項目用地實際使用時間節點的城鎮基準地價和其它應計成本的總和執行,土地使用期限按項目用地實際使用時間節點起計。
四、企業已繳交土地款項的處理方式
土地出讓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企業已繳交給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的土地款可由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向縣財政局申請先行統籌撥付,縣財政部門負責對申請撥付宗地的土地款進行清算并將相關款項回撥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在收到縣財政局回撥款項后,應及時協助用地企業按現行渠道將應繳款項作為預申請保證金繳入縣級財政專戶或作為土地出讓價款繳入縣級國庫。
五、用地已建建(構)筑物的處置原則
(一)已建建(構)筑物的處置要求
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于歷史遺留工業項目用地上的已建建(構)筑物根據責任認定進行分類處置:
1.對于政府原因造成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且地面建(構)筑物未被實施罰沒的項目,由屬地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出具歷史遺留用地問題屬政府原因造成的認定意見,在補辦用地手續時,可免予處罰及沒收,并將其視為凈地辦理供地手續。
滿足以下情形之一均視為政府原因造成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
(1)地面建(構)筑物在2014年1月29日《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兩違”綜合治理專項行動的意見》(閩委辦發〔2014〕7號)發布前已建成的;
(2)用地企業已與屬地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簽訂用地協議的;
(3)用地企業已向屬地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繳納土地相關費用的;
(4)因征遷遺留問題未能辦理供地手續的;
(5)經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認定,確實屬于政府原因造成工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的其他情形。
2.對于非政府原因造成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或地面建(構)筑物已被實施罰沒的項目,在補辦用地手續時,應將違法建(構)筑物按評估價值一并計入土地出讓價款。
(二)已建建(構)筑物的房屋質量鑒定和消防安全評估要求
若地面建(構)筑物價值計入土地出讓總價款的,應在出讓前委托省(市)資質庫中的房屋安全檢測機構及福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平臺中有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出具房屋質量檢測報告和消防安全評查報告。其他情形,由企業出具房屋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符合使用要求的書面承諾后,先行予以補辦土地使用手續,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參照《惠安縣工業企業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方案》執行。
六、辦理流程
(一)申報。涉及用地企業(或個人)自行書面向所在鎮政府或園區管委會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提交所在鎮政府或園區管委會。
(二)初審。鎮政府或園區管委會收到材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用地企業(或個人)提交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核查,并根據用地遺留問題實際情況提出書面處置意見報縣資源局。
(三)復核。縣資源局收到材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涉及用地相關資料進行復核和實地核驗,按照地塊規劃要求及用地項目實際類型提出處置意見后,上報縣政府研究確定。
(四)供地。縣政府研究通過后,縣資源局按程序予以辦理相關手續,鎮政府、園區管委會或用地企業(或個人)按規定繳納土地款和稅費并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七、其他事項
(一)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開始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18日。本方案施行后法律法規或有關上級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本方案發布后,由鎮和園區管委會對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摸底并指導企業處置到位。對符合條件但未按期主動申報、拒不履行補辦義務的企業,由自然資源部門牽頭,聯合稅務、住建、城管、應急等部門及屬地鎮政府開展聯合監督檢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追繳費用、行政處罰等處置措施,確保政策落地有成效。對于城鎮開發邊界外及因上級政策限制尚未完成土地征收報批手續的歷史遺留工業項目,待上級統一政策出臺后統籌推進。
(三)對于本文件未涵蓋的其他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由所在鎮政府或園區管委會報縣政府采用“一事一議”方式實施處理。
(四)本方案由縣自然資源局牽頭負責解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按職責負責配合。
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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